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受贈財物管理要點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4-1條規定辦理。
二、為加強本中心受贈財物之妥善管理及運用,本誠信原則,使其達到公開化、透明化,特訂定本要點。
三、範圍:凡國內外團體、機構或個人捐贈之現金、物品、設備等皆屬之。
四、作業程序: 凡本中心受贈財物,應由行政課開具收據予捐贈人,並於本中心網頁刊登公開徵信,如捐贈人有指定用途別,依捐贈人之意願辦理,如捐贈人未指定用途,則由本中心按其性質用途統籌運用。
(一)現金:
►受贈本中心之現金(包括支票),依受贈用途別,由業務相關課室受領登記,款項點交行政課出納開立收據並存入本中心受贈財物專戶儲存使用。
►本中心各課室執行捐款時,必須簽陳主任核定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物品及設備:
►凡受贈之物品,由相關課室受領登記,知會行政課協助處理並開立收據。
►凡受贈之設備,由行政課登錄管理並開立收據,列入本中心財產目錄或非消耗品明細表,並加會會計室列帳。
►受贈之物品及設備,應將名稱、數量設簿登錄,不為本中心需用者,得予變賣求現,所得價款依現金處理程序辦理。
五、受贈財物未經指定用途之使用規範:
(一)辦理扶助輔導弱勢兒童及其家庭。
(二)辦理兒童福利服務相關活動。
(三)充實及整修本中心相關設施設備。
(四)各界捐贈財物如需轉贈者,得由本中心代收轉贈,並將轉贈對象予以註明。
六、本要點經陳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中心受贈財物專戶為:高雄銀行三民分行
♦ 戶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受贈財物專戶
♦ 帳號: 203103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