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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要點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褔利服務中心       聯絡資訊:cwsc@kcg.gov.tw       
    •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局甄選(考評)合格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業務者。其甄選資格由本局各業務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志願服務工作範疇:協助本局辦理左列各項服務:

      兒童福利服務。

      青少年福利服務。

      婦女福利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

      殘障福利服務。

      家庭福利服務。

      其他協助有關社會福利業務。

      四、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局所提供之下列各種訓練及督導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職前訓練:凡新進志工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五分鐘以上以曠課論,請假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五分之一者予以退訓。其訓練合格者在本局指派人員之協助下應實際參與指定之服務工作,經實習、考核合格者由本局正 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服務證,服務期限一年。

      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團體訓練等方式進行。

      工作督導會議: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幹部會議:志工幹部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上開訓練時數得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證中,督導會議及幹部會議時數得併計於服務時數內。

      五、志工之出勤規定如下:

      志工應依服務組別出(值)勤每週至少一次,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者,應事先請假。

      值勤時應填寫工作記錄表。

      出勤時應填寫月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送本局登錄。

      六、志工之福利如左:

      志工之出(值)勤得酌支交通補助費,每月以十次(班)為原則。惟各機構得依業務需要斟酌。

      得參加各項聯誼活動。

      志工在任期內結婚、喪葬、住院得酌發禮金或慰問金。

      七、志工每年應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其因特殊事故需長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八、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得於暫停服務兩年內申請回任,惟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九、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七十八小時者。

      全年出席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一者;惟有特殊因素者另案辦理。

      工作紀錄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暫停服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者。

      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十一、志工之獎勵如下:

      服務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值)勤時數達百分九十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勤習獎:出勤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達百分之九十,並無遲到早退之情形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績優獎:同時達到服務獎及勤習獎等二項獎勵標準者,頒發獎牌及獎品乙份。

      特別獎:其他特殊或優良事蹟殊堪獎勵者,頒發獎牌及獎品各乙份。

      幹部服務獎:凡擔任志工隊幹部且依時出席幹部會議,積極推動團務者,頒發獎狀乙紙。

      榮譽獎:連續服務滿三年、五年、八年各發給獎章乙枚;服務年滿十年發給銅質獎牌,服務滿十五年發給銀質獎牌,服務滿二十年發給金質獎牌乙面以玆獎勵。

      服務事蹟優良者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十二、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志工或民間及學生社團擔任團體志工,聘期以一年為原則,其出勤、訓練、福利等規定另行辦理;表現優良者予公開頒獎表揚。

      十三、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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