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防疫措施,減少非急迫性醫療服務,申請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應檢附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效期說明如下:
1.身心障礙證明:須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日(含)前重新鑑定者,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今(110)年12月31日。《可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或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2.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須於110年5月至110年11月回診複評者,至今(110)年12月31日視同有效。《可洽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07-3850535轉205、204、208》
3.另診斷證明書、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僅需擇一檢附即可。